电工学徒3年前触电亡 4承办公司罚款41万至90万元 官指:涉及人命伤亡案件判刑须具阻吓性
发布时间:13:06 2026-09-17 HKT
38岁男电工学徒陈卓钧于2023年9月,在一处地盘疑触电身亡。地盘总承办商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及3间承建商同被票控,他们否认「没有采取措施以防止发生电力危险」等32罪,其中一间承办商早前认罪。另外3间公司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。裁判官施祖尧今早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刑时指,涉及人命伤亡案件判刑须具阻吓性,各被告没有对工程进行监管,忽视工地安全,罪责严重,分别判处4间承办公司罚款41.7万元至90.8万元。
4名被告依次为「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」、「港华中国电力(香港)综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」、「去也有限公司」和「天扬工程有限公司」,各面对8项传票罪;首两名被告分别被判罚90.8万元;「去也」被判罚约90.4万元;和「天扬」被判罚41.7万元。
大判、二判无尽责监管工程、巡查地盘安全
施官判刑时指,首被告「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」由头到尾在投标已没有打算履行大判的责任,仅专注在将工程转名予次被告的上,没有对工程作出监管,更忽视工地安全,属严重罪责,但首被告是股东的身份,故能从工程中获利,而首被告是上市公司有能力支付罚款。至于次被告「港华中国电力(香港)综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」是二判,负责电力计算及处理合约,均与商业文件有关,实际参与工程较少。直斥二判连定期巡查地盘安全情况等基本措施都没有实行。
至于第三被告「去也有限公司」属抗辩心态,被告认为已经聘请有电工牌的公司进行工程,相关公司理应有能力自行处理安全事宜。施官直指,被告在案发当日没有履行统筹及监督工程的责任导致意外发生,其罪责与首两名被告相同。施官引述求情指,「去也」表示公司资产仅余约7万元,无力支付高昂罚款,惟却聘请私人律师处理其他民事案件,直指不相信公司的7万元资产反映其财务能力。而根据工程合约,「去也」能获200多万元利润,明显足以支付本案罚款有余,而「去也」仍能继续承接工程,判罚不会对「去也」造成打击。
死者家属不满无检控直属公司美明工程
施官续指,第四被告「天扬工程有限公司」需要死者的协助,理应核实死者是否有相关的电工牌照及知识,其罪责非常大。惟「天扬」坦白认罪,与其他被告相比属较小型的承建商,经济能力不及他们高,为免对「天扬」造成毁灭性打击会判处较其他被告低的罚款。尽管没有专业知识的人都知道本案涉及大量电力工作,惟本案各被告缺乏对工程的监督,又莫视安全,终导致悲剧发生。
工业伤亡权益会代表回应指,本案判处的罚款金额甚高,工会高兴见到法庭关注本案的严重性,各个被告包括大判及二判等均严重地失职,没有做好监管安全的责任,希望本案的判罚结果能向社会传达信息,强调工地安全的重要性,工程公司别以为外判工程后便能豁免自身责任。惟家属对于未有检控死者直属公司美明工程的雇主深感不满,死者仅是电工学徒,雇主理应有责任为死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,却连一对绝缘手套都没有提供给死者。工会批评,各判头及公司没有提供保障死者的工具实在「非常之差」、「不负责任」,若有手套已足以避免死者死亡。
被告求情指罚款若超公司资产或面临倒闭
「天扬」早前承认8项传票罪,包括「没有采取措施以防止发生电力危险」、「没有在引致死亡的意外发生后7天内作出意外报告」、「没有向处长提供资料」等;「去也」承认一项「没设有及展示告示」罪,否认其余控罪;而另外2名被告则否认全数控罪。施官早前裁定「去也」及另外2名被告全数罪成。
「天扬」公司代表亲自求情指,本案发生后公司在行业内「接唔到工程,一直系亏损状态」,明言「公司经营相当困难」,望法庭念公司坦白认罪而轻判;另外3名不认罪被告透过法律代表呈上书面陈词,「去也」一方强调,若罚款超过公司资产及收入来源,公司或会倒闭,望法庭轻判。
案件编号:STS4833-4864/2024
法庭记者:黄巧儿




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