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工學徒3年前觸電亡 4承辦公司罰款41萬至90萬元 官指:涉及人命傷亡案件判刑須具阻嚇性
發佈時間:13:06 2026-09-17 HKT
38歲男電工學徒陳卓鈞於2023年9月,在一處地盤疑觸電身亡。地盤總承辦商中國電力國際發展有限公司以及3間承建商同被票控,他們否認「沒有採取措施以防止發生電力危險」等32罪,其中一間承辦商早前認罪。另外3間公司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。裁判官施祖堯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指,涉及人命傷亡案件判刑須具阻嚇性,各被告沒有對工程進行監管,忽視工地安全,罪責嚴重,分別判處4間承辦公司罰款41.7萬元至90.8萬元。
4名被告依次為「中國電力國際發展有限公司」、「港華中國電力(香港)綜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」、「去也有限公司」和「天揚工程有限公司」,各面對8項傳票罪;首兩名被告分別被判罰90.8萬元;「去也」被判罰約90.4萬元;和「天揚」被判罰41.7萬元。
大判、二判無盡責監管工程、巡查地盤安全
施官判刑時指,首被告「中國電力國際發展有限公司」由頭到尾在投標已沒有打算履行大判的責任,僅專注在將工程轉名予次被告的上,沒有對工程作出監管,更忽視工地安全,屬嚴重罪責,但首被告是股東的身份,故能從工程中獲利,而首被告是上市公司有能力支付罰款。至於次被告「港華中國電力(香港)綜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」是二判,負責電力計算及處理合約,均與商業文件有關,實際參與工程較少。直斥二判連定期巡查地盤安全情況等基本措施都沒有實行。
至於第三被告「去也有限公司」屬抗辯心態,被告認為已經聘請有電工牌的公司進行工程,相關公司理應有能力自行處理安全事宜。施官直指,被告在案發當日沒有履行統籌及監督工程的責任導致意外發生,其罪責與首兩名被告相同。施官引述求情指,「去也」表示公司資產僅餘約7萬元,無力支付高昂罰款,惟卻聘請私人律師處理其他民事案件,直指不相信公司的7萬元資產反映其財務能力。而根據工程合約,「去也」能獲200多萬元利潤,明顯足以支付本案罰款有餘,而「去也」仍能繼續承接工程,判罰不會對「去也」造成打擊。
死者家屬不滿無檢控直屬公司美明工程
施官續指,第四被告「天揚工程有限公司」需要死者的協助,理應核實死者是否有相關的電工牌照及知識,其罪責非常大。惟「天揚」坦白認罪,與其他被告相比屬較小型的承建商,經濟能力不及他們高,為免對「天揚」造成毀滅性打擊會判處較其他被告低的罰款。儘管沒有專業知識的人都知道本案涉及大量電力工作,惟本案各被告缺乏對工程的監督,又莫視安全,終導致悲劇發生。
工業傷亡權益會代表回應指,本案判處的罰款金額甚高,工會高興見到法庭關注本案的嚴重性,各個被告包括大判及二判等均嚴重地失職,沒有做好監管安全的責任,希望本案的判罰結果能向社會傳達信息,強調工地安全的重要性,工程公司別以為外判工程後便能豁免自身責任。惟家屬對於未有檢控死者直屬公司美明工程的僱主深感不滿,死者僅是電工學徒,僱主理應有責任為死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,卻連一對絕緣手套都沒有提供給死者。工會批評,各判頭及公司沒有提供保障死者的工具實在「非常之差」、「不負責任」,若有手套已足以避免死者死亡。
被告求情指罰款若超公司資產或面臨倒閉
「天揚」早前承認8項傳票罪,包括「沒有採取措施以防止發生電力危險」、「沒有在引致死亡的意外發生後7天內作出意外報告」、「沒有向處長提供資料」等;「去也」承認一項「沒設有及展示告示」罪,否認其餘控罪;而另外2名被告則否認全數控罪。施官早前裁定「去也」及另外2名被告全數罪成。
「天揚」公司代表親自求情指,本案發生後公司在行業內「接唔到工程,一直係虧損狀態」,明言「公司經營相當困難」,望法庭念公司坦白認罪而輕判;另外3名不認罪被告透過法律代表呈上書面陳詞,「去也」一方強調,若罰款超過公司資產及收入來源,公司或會倒閉,望法庭輕判。
案件編號:STS4833-4864/2024
法庭記者:黃巧兒




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