区议员施骏兴与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罪成 判囚2年半
发布时间:10:49 2026-11-03 HKT
元朗区议员施骏兴2008年任小学话剧导师助手结识11岁女学生,两年半后2人发展成情侣关系,施骏兴在天水围单位内与女童性交。经审讯后,施被裁定与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成,他另涉非礼则获判罪脱。法官陈广池今于区域法院判处施骏兴即时入狱2年半。
控方将就非礼罪提上诉
39岁被告施骏兴,被控于2011年3月14日在天水围某单位与当时13岁女童X非法性交;他另涉于2008年11月某日在土瓜湾高山道公园猥亵侵犯当时11岁的X,该罪早前裁定不成立。
陈官今判刑时,提到控方就被告非礼罪脱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诉,重申这不会影响本案判刑。
求情指施骏兴对社会有贡献
辩方早前求情指,被告没有案底,他在2024年当选元朗区议员,对社会有所贡献,涵盖文化、演艺和元朗区内民生项目等,而被告在案件审讯期间仍继续履行其区议员职责。由于案件引来传媒和社会大众关注,被告相信其政治生涯已终结,他在演艺界的功劳毁于一旦,日后须另寻人生目标。
辩方又指,本案唯一加刑因素是被告没有使用安全套,但被告没有在X的体内射精,而X自愿与被告性交,案发后两人感情更甜蜜,至2012年才分手,后来X也正常工作和与异性发展。被告并没有娈童癖,事后再没有与年幼女性发展类似关系。
官指品格良好的人面对情感也有不同面貌
陈官引述案例,指法庭对涉及儿童的性罪行须判处阻吓性刑罚,以儆效尤及表达社会大众的不齿,并抒缓事主和家人所受冤屈。
陈官指,案发时X与被告热恋,X在2月14日情人节写给被告的便笺上写有爱被告「一百个世纪」。虽然辩方呈上了9封求情信,分别来自被告妻子、牧师、立法会议员和元朗区巿民等,指被告品格端正、长期服务社区和家中支柱等,但就算是一个有良好品格和对社会有贡献的人,面对情感和恋情时,也可以有不同面貌。
报告指X得悉被告有新恋情后出现创伤后遗症
根据法庭早前为X索取的创伤报告,心理专家指X「半推半就」与被告发生「第一次」,X「把自己交给对方」,一心以为被告日后会是她的婚姻对象和一生伴侣。X事后没有把事件告诉他人,令她感到无助和痛苦,她后来得知被告有新恋情,更令她难以接受,X以为「失去处女身」等同「与被告长相厮守」,这令她「滑落最黑暗的时期」。X失去动力和有自残念头,她出现创伤后压力症征状,对异性关系失去信心,专家建议她接受心理治疗。
陈官指,被告明显利用X情窦初开,以「白色情人节」作借口得到X初夜,而且被告并没有预备安全套,即使辩方求情指他没有在X体内射精,除了怀孕风险,仍有传染疾病风险。
官指被告已婚亦非没有重犯机会
纵使辩方称两人事后感情更甜蜜,但陈官指有了更亲密的关系,双方更温馨和甜蜜是自然不过。陈官又指,辩方称被告没有重犯机会,这说法是「一厢情愿」,即使被告已婚和婚姻关系良好,也非没有重犯机会,正如被告自辩时也供称他因为一套电影而想起前女友,便向X提出分手。
陈官指「爱恋可令人双眼蒙蔽,欲念可使人跨越红线」,案发时X已「堕入情网」及离不开被告,她自愿配合被告,「甘心以处女身讨好被告」。考虑到X当时13岁,虽然相关被告并非刻意等到X年满13岁才犯案,但X年龄愈接近「与13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」罪行的门槛,案件则愈严重,否则立法机关也不会把该罪最高刑罚订为终身监禁。
对X创伤只字不提显然没有悔意
陈官续指,虽然不能把被告视为「爱情骗子」,但不出一年,被告便以借口提出分手,对X的创伤不言而喻,而且被告本人并没有亲自撰写求情信、以表达其悔意和歉意,而辩方求情也对X的创伤只字不提,虽然没有悔意非加刑因素,却令减刑机会相对减少。
陈官又指,辩方求情信指被告对社会有贡献、甚至有人形容为「正面的生命导师」,但从被告对X的言行,他和X初相识时的合照,白色情人节和分手时提的借口,这些例子都显示出被告当时的品行有所不同,而被告案发后的社会贡献并不能作为求情理由,否则对事主不公,亦是挑战社会公义精神,终判囚2年半。
案件编号:DCCC907/2024
法庭记者:王仁昌




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