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年認性侵4名女童共12罪 官斥非常病態重囚10年
發佈時間:17:27 2026-10-22 HKT
22歲青年由2022年到2023年間,從交友程式認識4名女童,年齡介乎14至15歲,悉數於數周內交往,再帶到時鐘酒店上下其手,更企圖強姦其中1名女童。另1名女童在雙方斷絕來往後翌月輕生,其母從女童遺物中揭發本案。青年早前承認企圖非法性交、企圖強姦等12罪,法官陳慶偉今午於高等法院判刑指被告非常病態,專門物色少女犯案,以滿足其性欲,法庭為保護弱小,被告12罪合共判囚10年。
22歲醫療輔助隊兼職隊員范致遠承認12罪,包括企圖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、促致未滿16歲的人製作色情物品、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、非禮、企圖強姦、管有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罪。
陳官引述精神科及心理報告指被告為人非常病態,專門物色少女,乘其情竇初開之際迅速發展關係,以性剝削事主,除滿足性欲之外別無所求。陳官續指被告親自承認出於性欲才約會「拍散拖」,會同時約會6、7名少女,案中4名事主只代表小部份性伴侶,被告享受操控對方,短時間內取得信任來發展性關係,未見悔意,亦沒有意識到行為錯誤,心理學家及精神科醫生分別評估其重犯機會屬中等偏高及高,對事主缺乏同理心或尊重,以「條女」稱呼事主,尤其是談及事主輕生時,也沒有流露絲毫哀傷。
陳官判刑指被告先在巴士後座非禮事主A,事主A原諒被告後,被告更得寸進尺在時鐘酒店企圖強姦對方,最終幾乎得手令事主A感到私處疼痛,若非A頑強抵抗,被告想必早已得逞,行為與強姦無異,只是沒有風險令A感染性病或懷孕,之後被告仍沒有汲取教訓,還多次要求A沐浴時直播及性交。陳官指犯案期間被告曾使用武力,違反信任,屬加刑因素,法庭要保護社會上少女免受潛在威脅,事主A相關的3項控罪合共判囚7年。
陳官續指事主X為第4名事主,被告企圖與X非法性交,分手後X不堪羞愧苦痛輕生,法庭不難想像其家人所承受的悲痛委實難以言喻,後果之重難出其右,被告持續物色少女犯案滿足性欲,企圖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終以最高刑罰監禁5年為量刑起點。此外,涉及事主Z及Y的非禮等多罪,陳官以監禁9個月至2年不等為量刑起點,認罪扣減3份之1,部份刑期分期執行,最終被告12罪共囚10年。
案件編號:HCCC443/2025
法庭記者:陳子豪

















